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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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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印发,以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利用共有部分获取公共收益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该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止。

根据办法,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获取的收入(以下简称“公共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公共收入的来源具体包括小区的停车收入、各类广告收入等7类。

办法要求建立公共收入监管账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只开立一个监管账户,并在账户下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分别设置账簿。公共收入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坚持专户专储、单独列账、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扣除管理成本后的公共收益,从监管账户划转至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共收益子账户或者业主大会公共收益子账户,相关管理成本资金转入物业服务企业其他账户。

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代理记账及审计等费用、物业维护费用、房屋安全保险、聘请业主委员会秘书、诉讼费等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合法支出。其中,公共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应在公共收益管理专项规约中予以约定并按季度入账。

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对公共收益进行结算,并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在小区管理处、公告栏、每个门牌幢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示收支情况。业主可以通过随申办、公共收入查询二维码等渠道获取本小区、门牌幢的公共收入及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此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业委会完整移交公共收入及公共收益收支凭证、账目等资料,并将未入账的公共收益交存至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共收益子账户或者业主大会公共收益子账户。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6.01.27 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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