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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建立物业服务“红黑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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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太原市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试行)》,面向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建立“红黑榜”制度,每月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根据制度,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落实。每月25日前在“山西省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公布最终名单;各街道(乡镇)则需在每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名单初审并上报,突发情况可随时补报。

列入“红榜”的物业服务项目需满足“积极配合监管、严格履行合同、质价相符”的基础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各级考评中成绩突出;党建引领成效显著;试点成果良好;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等;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出表现。

若物业服务项目存在下列任一情形,则列入“黑榜”:限期整改拒不整改;不配合执法检查;不履行合同、未提供质价相符服务导致业主投诉属实;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造成较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上访;违规使用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虚假整改;捆绑消费、违规收费;被行政处罚或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红榜”项目,将给予评优评先优先、选聘加分、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年度内累计列入“红榜”3次和“黑转红”的企业,在信用评价中加分并公开表扬。对“黑榜”项目,主管部门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3次列入“黑榜”的,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业委会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为确保公平公正,制度还建立了申诉机制,被列入“黑榜”的企业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主管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作出决定。

此外,在同一县(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在管多个项目的,有一个在管项目被列入黑榜,该企业当月本县(市、区)的其他在管项目均不得列入“红榜”。企业整改合格后,10日内可从“黑榜”移出并予以告知。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5.08.05 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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